无锡市物业管理协会
分类信息
协会动态
会员动态
通知公告
物业案例
物业知识
协会会刊
政策法规
招聘信息
物业物语
它山之石
行业正能量
物业党建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 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编辑日期:2014-07-22  来源:  浏览次数:3368

下载此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 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4112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

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精神,现就本市市区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原则,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公共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本市市区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功能,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强化安全责任。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研究制定促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

(二)规范市场,强化主体责任。遵循保险市场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建立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等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狠抓落实,强化整体推进。无锡作为江苏省首个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城市,应注重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操作性和可行性,逐步完善购买流程和理赔程序。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区、各行业的参保率,尽快扩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到2014年底,本市市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到2015年底,基本覆盖本市市区在用电梯,建立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范围和主体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

(二)在用电梯的投保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新安装电梯的投保主体为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

五、安全责任保险

(一)投保方式

本市市区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代理人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在用电梯使用单位要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手续。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在用电梯的投保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委托维保单位办理。如遇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情形,应按照《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9 号)第十三条规定,在明确使用单位后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检验机构参与投保的方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保费交付

各类型电梯费率、保费基准价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规定及公开招标结果执行。

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在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使用单位通过签订维保合同方式,在支付维保费用时委托维保单位代其缴纳。

电梯检验机构应缴纳保费作为政府补贴,由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投保量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划拨。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经费渠道,明确投保经费来源。住保房管部门要依法积极探索大修理基金的列支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抓实抓好。市安委会统筹推进此项工作,建立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

(二)质监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研究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工作措施,指导监督维保单位推行规范化的电梯维保服务和保险格式化合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同时,按照《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9 号),有计划、有步骤地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全市电梯的实时监测、智能管理,确保电梯安全。

(三)各级住保房管部门要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及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居民住宅楼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同时会同建设部门、属地区政府研究明确保障民生、拆迁安置类项目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加快推进工作。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五)各级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为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必须应保尽保,以提升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七)保险经纪公司要制定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并督促共保体执行。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专人维护,实时更新,及时汇总分析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督促指导协助共保体做好日常的防灾防损、理赔工作,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八)电梯检验机构作为政府职能明确的检验机构,要积极宣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应投保电梯的相关基本信息,实时更新;要及时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的预算,按时与承保保险公司对接结付。  

(九)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进一步简化、优化操作流程。

(十)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比例,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启动(2014年6月)。质监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电梯安全相关方及保险经纪公司、中标保险公司无锡机构召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启动会议,宣讲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二)投保准备(2014年6—7月)。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投保(2014年7月起)。组织受委托代理的投保人统一缴纳保费。当年承保电梯力争达到应保数 50%(含其他保险公司已承保尚在保险期间的电梯),力争2年内实现全覆盖。

(四)履约检查(2014年9月起)。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各级质监部门加强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后续履约管理,对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按时向省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提交评估报告。

(五)长效管理(2014年11月起)。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经验,构建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质监、住保房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质监、住保房管、建设、安监等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调配合,稳步推进。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按要求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质监、住保房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稳步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四)强化考核,确保进度。各级政府要制订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进度考核计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各项既定指标的考核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各电梯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结合“智慧无锡”建设工作,积极推动“智慧电梯”(电梯运行监管物联网系统)项目的实施,优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省、市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操作方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270号(天安大厦)888室   联系电话(传真):0510-82760136
Copyright © 2013 无锡市物业管理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3045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