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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经选聘,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
编辑日期:2014-08-11  来源:无锡法院网  浏览次数:4151

 

  因拖欠三年的物业费,江阴市民王某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王某支付三年的物业服务费638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王某住在江阴某小区,家中面积为220平方米左右。2012年1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事宜作了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王某每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2129元。但王某拖欠了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物业费共计6378元未付,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着,故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物业服务费638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对自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王某有三个理由,一是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二是他家中的生活垃圾均是由他家自行清理的;三是小区门卫形同虚设,夜间没有值班人员,有外来闲杂人员随意出入。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江阴法院派人前往该小区进行调查,实地察看并拍摄了该小区的环境卫生及人员值班、巡视情况,发现小区环境总体良好有序,对王某的第三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该物业公司因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但该物业公司确实自2010年12月起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在客观上也无法返还,故根据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某仍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尽职尽责,加强以人为本、业主利益优先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妥善的服务。同时亦提醒业主,因物业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单个业主,还涉及整个小区和全体业主,故业主若以物业公司某方面或某部分的服务内容不尽如人意为由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不利于业主所期待的更好物业服务目的的实现。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270号(天安大厦)888室   联系电话(传真):0510-8276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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