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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高空抛石致人死亡,监护人和物业共同赔偿
编辑日期:2014-11-17  来源:大澄网  浏览次数:3895

  事件回放

 

  6月8日下午5时许,汪珊娜骑电动车从江阴市璜土镇小湖龙城福第小区8幢前经过时,突然被一块水泥砖块砸中头部,当场昏倒。被送往江阴医院后,医生诊断确定汪珊娜已死亡。

 

  经江阴公安局查明,事发时,男童刘玲和张末正在8幢楼24层楼顶玩耍,两人将楼顶的水泥砖块往楼下扔,结果其中一块水泥砖块砸中汪珊娜的头部,致汪珊娜死亡。另经了解,龙城福第小区系由当地物业负责物业管理。

 

  汪珊娜的家人起诉两名孩子的监护人以及物业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3800元。

 

  争议焦点

 

  该案审理时存在三点争议:汪珊娜的死亡原因;汪珊娜死亡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刘玲、张末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作为事发地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当地物业对汪珊娜的死亡是否有过错。

 

  法院认为,从公安部门提供的影像资料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可见,汪珊娜系被高空掉下的砖石击中脑部而死亡。根据刘玲和张末陈述,均目击到刘玲所扔砖石击中了汪珊娜,两人虽在事发时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是否目击砖石为刘玲所扔、砖石是否击中汪珊娜的判断应有相应的辨识能力。故法院对公安部门对刘玲和张末所作询问笔录予以采信,认定刘玲在8幢楼24层平台上扔下的砖石击中汪珊娜致其死亡的事实。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汪珊娜遭受伤害造成的损失中可确定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50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5639.50元,法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结合其票据酌定为6500元、误工费考虑其未提供依据认定为815元。汪珊娜的家长所受损失总计为733714.5元。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行使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之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防范被监护人遭受伤害或致他人损害。本案中,作为刘玲的监护人,在星期天刘玲放学时,对其外出不予管理监控,放任其行为,导致刘玲脱离监管,在玩耍中从高楼上往下扔砖石致汪珊娜死亡,系汪珊娜死亡的直接加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被监护人刘玲行为导致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当地物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当地物业作为事发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制止,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且依规定,当地物业应安排管理员对小区进行经常巡视,防止不测事件的发生,刘玲、张末等未成年人自下午2点进入龙城福第小区玩耍,至下午5点发生伤害事件,时间长达两三个小时;且刘玲、张末先在11幢楼顶玩耍,抛扔杂物砖块,后又转移到8幢楼顶玩耍,抛扔杂物、砖块前后持续时间也较长,当地物业若尽小区管理之责,及时发现险情,制止刘玲、张末的行为,则汪珊娜受害事件或能避免。法院认为,当地物业未尽小区管理之责,存在过错,与本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三方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汪珊娜受害后果发生,认定刘玲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末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当地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汪珊娜父母所受损失为733714.5元,由刘玲监护人赔偿366857.25元;由张末监护人赔偿220114.35元;由物业公司赔偿146742.9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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