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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电梯出事物业先赔 行业协会坚决反对
编辑日期:2015-01-12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浏览次数:1644

  广东最早一批使用电梯的楼宇正在逐步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每有事故发生,追责追赔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会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困局该如何破解?

 

  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省住建厅、省质监局,以及电梯的生产厂家、维保单位等各方“炸开了锅”。

 

  作为地方立法,上位法能否突破创新?能否打破利益集团背后的“部门立法”阴影?立法到底应该从谁的角度出发,保护谁的权益?这都是条例本身和其背后争论博弈的焦点。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会继续进行多次论证,在草案出台后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审议阶段也会进行立法论证、表决前评估等多个步骤。

 

什么是首负责任?

 

  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电梯安全保障义务。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首负责任”。而这个电梯的使用管理者是谁?草案建议稿明确,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承担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细分下来,就是物业使用前,开发商、建筑单位或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使用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者。

 

  如此一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就成了必须首先对事故进行赔付的“首负责任人”。

 

物业公司冤不冤?

 

  对于这个规定,物业公司和行业协会是坚决反对的。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李健辉代表广东7000多家物业公司和80万从业人员发声:“我们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他提出,近年的电梯事故最终认定的责任中,设计缺陷、生产问题、维保不当和使用不当是主要的责任,其中80%以上的电梯事故是与维保有关,不应该让既不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第一赔付的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旗下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张万和表示更“委屈”,“我们请的维保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但工作人员并不负责。”他表示,在每月维保时,很多维保人员连机房都没进,就在给各项目打钩。“维保市场太乱,要加强管理。”

 

  深圳物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更是认为,这样的规定有行业保护的嫌疑。“物业就是一个‘保姆’,但不能家里有啥事都赖保姆。我们立法要排除对部门和个别行业的利益保护,要公平。”

 

物业担责于法无据?

 

  作为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卿文峰也反对由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应该是生产、安装、检测等相关方分清权责、各负其责。让物业一方承担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对于不合法这点,参与论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朱列玉都表示了支持。朱列玉认为草案建议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抓住物业公司作为单一主体追责,这与上位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而来自省高院民一庭的审判长金锦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鲁晓明、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廖焕国也都提出,目前的法规中“第一赔付责任”、“首负责任”都不是规范的说法。而物业公司作为使用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来看,只在有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重要的是,有立法专家指出,首负责任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地方立法无权就民事基本制度作出规定。

 

 而在不合情理上,卿文峰也提出广东90%以上的物业公司属于微小企业,加上收费低,多数企业只是维持基本运作,有些还要靠从属的地产公司补贴,可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赔偿数额巨大,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

 

如何突破利益干扰?

 

  对于来自物业方面的“叫屈声”,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为什么消费者被侵害时难以维权追偿,就是因为相关责任方都强调要先分清责任,使这个过程无比困难漫长,受害者很多就放弃了追偿。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恰恰需要更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

 

  “不明确首负责任,我们对消费者的保护就会非常弱。政府再怎么监管,也扭不过市场的‘大腿’,物业公司还是会找价格低的维保企业,维保市场始终会充满各种乱象,消费者还是依然处于危险之中。”

 

  共治一定要有龙头,有了龙头才能构建起责任链。任小铁认为,这个龙头就是物业公司。“首负责任不等于全部责任。物业先承担救援、赔付责任,就会怕出事,就会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责任转嫁给维保企业;维保企业怕出事,会切实负起维护保养的责任,同时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监督安装企业;安装企业又会监督生产企业。这就是责任链。”他同时指出,在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险赔付的风险,也会自觉地参与到电梯安全的监管中。

 

  对于上位法约束,任小铁坦言:立法要依据上位法,但只是依据条文吗?“立法如果因为利益干扰得不到突破,我觉得是个悲哀。”

 

引入保险可解困局?

 

  如果承担首负责任,物业管理公司真的被逼上了绝路了吗?事实上并没有。在昨天的论证会上,无论是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还是从业人员都谈到了引入保险机制。

 

  广东最早试点明确物管公司在电梯事故中的首负责任的两个城市——深圳和东莞就引入了保险机制。东莞就规定电梯的“使用权者”可以借助保险公司来转嫁风险:每部电梯每月只需5块钱(60元/年),就可以享受每台电梯每次事故最高达300万元的赔偿。

 

 

  作为已经担负起首负责任的东莞明茵物业公司总经理王建兴表示:“以前,有的物业公司为了省钱,可能会请一些价格低廉、质量没保障的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和检查。方案实施后,估计负责电梯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会改变以前的做法。毕竟,现在一出事,肯定找上你,你也扯不了皮。”

 

  而任小铁列举了一组数据似乎更有说服力。在两个试点城市,已明确“使用权者”的电梯确权率达到了93%;在明确首负责任后,电梯的投保率达到了63%。“在明确首负责任后,主动为电梯安全买保险的有63%,这就是倒逼,我估计之前只有不到10%。”而投保的效果也是明显的,那就是消费者得到了保护,“2014年在试点城市有业主被困电梯10分钟,获赔233元;女孩因电梯湿滑摔倒,获赔3443元;如果出现人员伤亡,最高可赔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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